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,记者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立法进程与展望这一内容,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。
“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、方法和手段,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,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也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,这类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。“许安标说,在人类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,人们不得不组织起来形成国家。但是,国家形成后,国家既能做很多好事,也能做不少坏事。如何使国家真正实现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目的,同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,特别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?这就需要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加以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。
许安标说,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。宪法规定,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全国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。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,行使国家权力。代表行使的国家权力本源来自于公民权利,所以国家的权力是公民权利的集合形成的。国家权力形成后应该保护公民权利,对外要防止外部势力对本国公民权利的侵害,对内要防止公民之间或者其它社会组织对公民权利的侵害。
许安标说,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如果具体化,还可以衍生出以下几种:如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;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;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;国家与社会组织、政党之间的关系。
许安标介绍,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共同纲领,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。1954年,又制订了我国第一部宪法,全面确立了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范。1954年宪法颁布后,又依据宪法相继制定颁布了与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。1975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,是“文化大革命“的产物,存在严重的问题。粉碎“四人帮“后,很快又制定了第三部宪法,即1978年宪法。1982年,深刻总结建国以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,制定了现行宪法,并且于1988年、1993年、1999年、2004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改,使其不断完善。
“去年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发展完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,“ 许安标介绍,去年全国人大首先修改了选举法,在选举上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。还对代表法、国家赔偿法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。
许安标特别强调,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保障人权、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部重要法律。保障人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了不断递进的三个层次:第一,确认公民享有权利;第二,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实现;第三,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。应该说这三个层次是不断递进的,国家赔偿法实际上是在第三个层次对人权的一种保障。
“可以说,去年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方面的立法进展是重大的。“ 许安标说。
“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主导部门,它规定的是社会制度、国家制度、公民的权利与义务,国家及相关机关组织的活动原则。“ 许安标介绍。
许安标认为,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具体内容,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:有关国家机构产生、职权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;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、特别行政区制度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;有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;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。
作为立法工作者,许安标认为,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在立法中有以下特点:一是政治性极强,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。二是保持稳定和与时俱进相统一,比如宪法,一方面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,经历了四次修改,应该说修改的频率还是有一定的高,这是为了实现宪法内容的与时俱进;但同时另一方面宪法也是比较稳定的,这表现在它确立的根本制度,国体和政体没有变,是稳定的。三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立法紧紧围绕维护国家主权、国家统一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决策来进行。四是积极稳妥、循序渐进。改革开放以来,1979年我国对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进行修订,之后到去年为止对选举法又进行了五次修改,大体平均每五年修改一次。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制度的,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最直接、最重要、最具体的组成部分,为什么修改的次数还比较多?就是要积极稳妥,成熟一条及时修改一条,不断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。
“实践无止境、认识无止境、立法工作也没有止境,“许安标强调,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也有一个不断发展、完善的过程,就像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讲的,是螺旋式的不断的递进上升。
许安标介绍,今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的立法项目,一是对已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,包括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。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、实践的发展,还会有一些新的立法项目被提出来,如行政编制法。现在我们对公务员的管理、国家机构组织运作等有了法律,但行政编制怎么进行核定?由谁来核定?应该说这在行政管理中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。改革开放以来,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频率是比较高的,如何将其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法制化是需要考虑的。宪法相关法的完善,就是要使国家机关的组织不断法制化。